⒈ 審查和處理案件。
例審理案件。
英try; bring to trial;
⒈ 審訊處理。
引《金史·章宗紀三》:“五月壬辰朔,以旱,下詔責躬,求直言,避正殿,減膳,審理寃獄,命奏事於 泰和殿。”
《元典章·圣政一·肅臺綱》:“所在官司不務存心撫治,以致軍民困苦,或寃滯不為審理。”
清 平步青 《霞外攟屑·掌故·裘文達公行述》:“甲申涂次,命往 福建 審理,復署倉場侍郎。”
郭沫若 《初出夔門》三:“還是他在地方審判廳任事的時候,有一次審理過一件盜案?!?/span>
⒉ 明 親王府的理刑官。
引清 王士禛 《池北偶談·談獻一·葛端肅公家訓》:“﹝予﹞以為郡王府止有教授,親王乃有審理, 弋陽王 雖理府事,爵實郡王,據稱添有審理,已為非分,今又卑薄教授,欲以審理輔導,理刑之官,非可兼輔導,若如所請,將來 隴 蜀 之請,又不知其如何?!?/span>
⒈ 審查處理。
引《金史·卷一一·章宗本紀三》:「求直言,避正殿,減膳,審理冤獄,命奏事于泰和殿?!?br />《福惠全書·卷二·蒞任部·堂規式》:「堂上公事,及審理詞訟,如有尊客賜顧,聽事吏須婉詞回復?!?/span>